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竞技体育事业,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浙江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杭州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行政规范文件制定程序要求,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征求单位(个人)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日至15日反馈杭州市体育局。
联系人:郑国标,联系电话(传真):0571-87972043。邮箱:176063966@qq.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跑马场巷9号。
杭州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队伍的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浙江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杭州市体育局(下称市体育局)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单项体育竞赛的青少年(儿童)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体育局主管全市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市级体育运动项目各训练单位和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对各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注册运动员为拥有杭州籍或杭州学籍的学生(包括持有港澳台居民证的学生)。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单项比赛,均应先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七条 全市各区、县(市)以及经市体育局批准的业余训练机构作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八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由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协议的期限为4至9年;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由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市体育局统一定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及运动人本人的人脸识别照;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协议所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应当出示公安部门提供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提供规定的电子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应当由注册资格单位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由专人负责报市体育局办理,并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年度注册和年度确认时间为每年2月1日—28日、9月1日—30日。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该注册期内注册运动员名单向全市公布。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省注册库中代表杭州注册及年度确认的,视同同意杭州市注册管理办法,其数据同时进入杭州运动员注册库,并受本办法管理。在省注册库中注册单位未在年度注册期为运动员办理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 ,运动员有权向市体育局训竞处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市体育局、教育局举办的全市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八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一十九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二十条 经市体育局注册确认的运动员,在协议期限内必须按市体育局的要求参加市级运动队的调训,并有义务与市体育局签订代表杭州市向省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注册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输送到市外竞技体育院校和大专院校的优秀运动队以及到解放军队训练的运动员,应当先取得代表杭州市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有效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从外地区、省、自治区引进的运动员时,必须先取得代表杭州市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有效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资格注册。注册时,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该运动员和其所代表单位签订的合法的代表资格协议作为判定依据。允许业余训练社会机构注册,并代表社会机构参加相应赛事,但参加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只能代表各相关区、县(市)。
第三章 交 流
第二十四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资格代表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交流协议由市体育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约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交流协议须经市体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完成相应的交流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条 凡已在市体育局办理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擅自与其他省、市、自治区、高等院校、俱乐部、行业体协及部队体工队及下属单位进行人才交流和输送。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三十一条 代表各单位在杭州市体育局和浙江省体育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并确认代表杭州资格的运动员,可代表其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单位参加全市比赛。
第三十二条 参加全市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按照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参加全市比赛一年至二年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直接责任的带训教练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停止该教练员参加全市比赛教练资格二至三年;取消该教练员三年内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或取消运动员代表单位报名参加市比赛该运动员所从事训练项目比赛的参赛名额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七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六章 裁 决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体育局训竞处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九条 市体育局训竞处在接到申诉或举报2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市体育局训竞处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杭体局〔2004〕16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杭州市体育局。